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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分歧大 蓬溪法院多次调解化纠纷
时间:2017-12-13 17:08:39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黄天文)“黄法官,请你们帮帮我,我去年12月份发生交通事故受了伤,现在刚拿到伤残鉴定书,对方车主又联系不上,该怎么办啊?”近日,赤城镇镇任家桥村村民马某某来到交通巡回法庭时焦急地向工作人员说道。

马某某介绍,2016年12月15日7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小轿车由蓬溪县赤城镇梨园路向佛博园方向行驶,行驶至蓬溪县工业园青花椒厂十字路口处时,与马某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马某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形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经蓬溪县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受伤后,被送往蓬溪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用去相关的医疗费21291.76元,于2017年2月2日伤情好转出院。同年3月23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10日、营养期约需60日。

了解事情经过后,法庭工作人员决定给予马某某法律援助,并与刘某某取得了联系,进一步核实事情经过,并详细地向其讲明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三日后,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场,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刘某某同意协商解决。但刘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调解方案时,保险公司认为马某某的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随后,法庭工作人员再次向马某某、刘某某以及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行讲解一个多小时,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马某某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款项、刘某某自愿在保险范围外另行补偿马某某部分损失,并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马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共计81200.00元;由刘某某一次性赔偿马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财产损失共计9424.00元。

当马某某拿到赔偿款时,再次对交通巡回法庭工作人员进行感谢,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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