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勇 杨颖辉)近年来,很多老赖为了一己私利,拒绝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难”让很多生效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成为了法院亟需解决的巨大难题。
2017年12月31日,船山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适用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2014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齐兴公司与翔泰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翔泰公司支付齐兴公司款项1750000元。判决生效后齐兴公司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并向翔泰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对翔泰公司的营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租赁、赠与,转让、抵押过户。2015年5月21日,翔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未经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同意,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营业用房续租给他人并签署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共计200 万元。夏某收到租金后用于他处,未偿还齐兴公司的债务。
2017年8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夏某提起公诉。在我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根据案情决定对夏某采取逮捕措施。夏某被捕后,其家人积极筹措资金,最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4万元并达成谅解协议,取得齐兴公司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