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向阳 袁聪)1月30日,巴州区法院首次适用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审结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案件。
被告周某、邱某系夫妻。2016年2月,被告周某向原告吴某借款20万元,并书立借条一张。2017年春节,被告周某偿还借款1万元,后经原告吴某多次催收,被告周某拒不偿还下余借款,故原告吴某诉至法院。
原告吴某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贷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共同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被告虽系夫妻,但被告周某以其个人名义所借20万元,数额较大,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原告吴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系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据此作出上述19万元及利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周某偿还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