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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法院助力村民收回集体林地
时间:2018-03-12 14:59:37  来源:

 

本报讯(记者杨棕贤)昨(11)日,记者从天全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集体林地非法转让案判决支持,有效维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2013年,天全县兴业乡柑子村四组村民修建村级公路因资金不够,原四组组长车某拿出组上集体资金5万元用于修路。自此,当地村民才得知原组长车某早于2011年1月已将本组小地名“老熊池”的982亩集体林地以16万元价格已转让给了他人,天全县林业局于2012年4月向受让方颁发林权证。林地转让后至今一直闲置,且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除只支付订金5万元外未再支付过林地流转款。该组村民认为原组长在未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下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擅自转让,侵犯了村民小组享有的集体所有权。在当前县政府对竹业种植相关政策优惠下,兴业乡柑子村四组村民强烈要求收回该集体林地发展竹子产业。对此,村民代表便相继到相关部门反映解决。2017年4月,向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信访举报。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在收到举报材料后,院领导庚即安排控申、民行干警到县林业局调查了解并调取该林地转让的相关备案资料,到兴业乡柑子村四组走访当地村民。为进一步了解村民诉求,该院还特别邀请林业局分管领导、林业执法人员和律师共同接访村民,就集体林地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林权变更登记的程序与村民交流、讲解和答复。经过大量走访、调查工作,查清该集体林地流转未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林地流转实施方案未进行资源评估、公示等程序及林业局备案留存的林地转让的《村民会议记录》及村民签名系他人伪造代签的事实,原组长确存在擅自非法转让集体林地的情形。为切实维护村民集体合法权益,该院依法支持村民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向天全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天全县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并依职权调查取证,采纳支持该院意见,确认案涉林权流转程序违法,判决原组长车某与受让方签订的《四川省林权流转合同》无效。
该院支持村民就集体林地非法转让案件的成功获判,是检察机关有效维护集体合法权益,实现执法为民宗旨,更是检察机关坚持司法公正的有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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