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超然)近日,全国众多媒体都在转发南充市高坪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判决书被披露人用红笔标注的形式,详细修改指出了几十处其自认为“错误”的地方,很有点当法官“老师”批改判决的味道。
据了解,这是一起南充某物业公司状告嘉陵区安监局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2017年10月13日立案,高坪区法院对3起案件合并审理,两个月后,作出以上行政判决。
细看判决书标注出来的“错误”,其中有合理的地方,如判决中将本应为“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写成了“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办事处”写成了“办事办”等,但也有明显标注本身就是理解错误的地方,如对证据罗列1、2、3等句末不该用分号标注、“证据认证”错误表述、“022告知书”不知所言等。“证据认证”、分号罗列区分证据等,本是法律文书专用术语或标准写法。
据法律专家认为,该判决书,严格讲只能称其存在个别笔误而已。因为根据上下文联系起来,几处“错误”之处完全不构成对于文意的错误理解,也完全达不到某些媒体所称的“判决错误”、“法官能力不足”等问题。
社会人士、包括法院某些内部要求,现阶段对于法官工作的理解和要求颇有点极端化,甚至要求法官达到“神话”的标准,不允许出半点案件裁判错误和工作差错。否则,就挥舞起“司法公信力”、“法院职业形象”、“对法律的轻蔑”的大棒加以斥责、处理。
要求再高,也不能脱离实际工作环境和状态。司法改革前,法官就是法律问题的办事员而已,案件草拟出法律意见形成文书初稿后,必须交由院庭长级法官审批修改,有的甚至需要庭长审批完再交分管院长审批。几层审批下来,法律意见可能已经不是自己的了,但客观效果上,文字出错几率也少了,毕竟领导也是要对审核负责的。
司法改革后,法官被授予了案件自行审批签发权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相对的法律文书纠改也就自行解决了。作为具有监督职责的庭院长们,没有了案件结果决定权和负责制,自然不会去充当法官的文书核对员;而法官手下的法官助理、书记员,面临着与员额法官的巨大收入差距,文书草拟核对质量责任意识也会大打折扣。
法官一面是面对着手里上百件的案件事实查明法律适用问题、文书草拟监督内容审核校对工作,同时也是案件法律质量乃至文书书面制作的最后一道关口,身兼多职下,忙中出错,文书中出现失误也就在所难免了。
法学专家认为,法官也是人,只要是人就会犯错误,关键要看错误是否影响到了案件当事人程序权利、实体适法裁决,这才是当下案件激增背景下,法官要优先保证的第一要务呀。
从媒体报道的这个案件来看,三个案件合并审理,两个月就审结了,并没有拖延到六个月审限届满,算是快审快结,效率极高了;再次,披露人仅是找出了文字错误瑕疵,并没有指出案件程序、法律适用等主要错误,应该是案件处理并无大碍。
事发后,高坪区法院对承办法官予以警告处分,扣绩效2000元,所在庭室负责人和书记员也受到相应处罚。避免类似情况,法院列出的整改措施是,“判决文书初稿出来后,先在法院内进行交叉校正,多了一道“关口”;正在引进“纠错”软件,“人防”和“技防”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