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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法院作出首例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8-04-16 09:33:18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巴法宣 文/图日前,巴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中,依法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裁定被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不得妨碍砖厂的合法经营生产。据悉,这是该院在民事审判中作出的首份行为保全民事裁定。
今年3月,巴中市某砖厂(原告)以苏某、马某、张某等八村民(被告)无理阻碍其合法经营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该案由江北法庭审理。经审查,本案八名被告均为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砖厂老板的亲属与他们存在经济纠纷,由于他们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通过正规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便集结起来,围堵砖厂,试图让砖厂老板偿还债务,致使原告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和销售。
在了解案情后,本案承办法官迅即与八名被告联系,告知其已被该砖厂起诉的情况,再逐一通知他们到法院领取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而八名被告均以砖厂欠钱为由,态度强硬,不予配合。
与此同时,该砖厂向法院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八名被告立即停止对砖厂的不法侵害。经审查,巴州区法院作出本院首例行为保全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不得妨碍砖厂的合法经营生产。
行为保全裁定书作出后,承办法官与法警第一时间赶到八名被告所在的村落,向他们送达了该裁定,并向他们阐明利害关系、告知其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可另案起诉……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说下,八名被告最终表示理解,并称会按照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停止侵害行为,保障了该砖厂的合法利益不继续受到损害。
 
【法官说法】
 
行为保全的概念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行为保全的法律依据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主要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行为保全的目的不仅包括使将来判决顺利执行,而且还包括防止不法行为继续进行、防止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中,后者还是行为保全的最主要的目的。
(2)保全的对象不同。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行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是否需要被申请人答辩不同。在财产保全中,为了防止“打草惊蛇”,需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前采取保全措施。在行为保全中,因为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所以,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一般需要双方进行听证。
(4)保全的措施不同。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而行为保全的措施则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制活动等。
(5)后果不同。财产保全后,诉讼一般仍将继续进行。而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往往导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和解,已无必要再起诉或者继续诉讼,因此,可以说,法院关于行为保全的裁定往往预示着案件的最终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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