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宋易舒)2017年4月20日,什邡法院依法受理了一宗由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经审理,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申请条件,什邡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某决定强制医疗。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什邡法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据了解,被申请人王某患精神疾病多年,今年2月的一天,王某病发,认为其母亲要加害自己,便使用尼龙绳将其母亲勒死在家中,后持菜刀在小区内砍伤其他人。事发后,王某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实施了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严重危害了他人人身安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依法对其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
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什邡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不仅关系到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且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并设立强制医疗的启动、审理、执行程序,是适应现代法治的需要,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