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刚 唐兵 谢甜)4月24日上午,春雨淅沥,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在“遂州风暴”专项执行行动中,出动警车3辆、警力11人,由党组书记、院长兼执行指挥长杨清明带队强制执行一起承租人占用他人商品房屋拒不腾退案件。代表委员、检察院干警、社区干部、申请执行人共8名全程参与监督腾退行动。
2013年11月29日,胡某某向遂宁银行射洪支行借款100万元,涂某某(系胡某某岳母)将其位于射洪县太和镇一商品房门面作为担保抵押给银行。借款到期后,胡某某拒不归还银行借款,遂宁银行射洪支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将涂某某、胡某某及其妻于某诉至射洪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胡某某、于某愿意归还借款,并约定如不能按时还款法院拍卖担保财产以保证实现债权。
法院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胡某某、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迫于无奈,2017年2月24日,遂宁银行射洪支行向射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三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封涉案门面,张贴查封公告。该门面经司法拍卖流拍后,2018年3月6日,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书,依法将门面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遂宁银行射洪支行。
但执行法官在调查中发现,涂某某于2016年6月将门面租赁于马某,并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了租金20万元。承租人马某以此为由拒不搬出门面,亦不向新的门面所有人交纳租金。法院作出腾退公告并张贴于门面,同时向马某发出书面通知其限期搬出,但马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搬离,遂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搬迁。
在搬迁现场,杨清明耐心细致的向马某进行释法明理和告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马某表示认识到了之前不搬离不配合执行的错误,同时在现场与遂宁银行射洪支行代表达成了租赁共识,并向其交纳了一年的租金。
此次执行行动,杨清明既任指挥长又兼战斗员,带队开展强制腾退房屋行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仅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为法治城市的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