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钟灿)近日,营山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卢某、邓某某、冉某某等9人聚众斗殴一案。这是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营山县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该院高度重视,指派副院长侯鸣担任审判长。
2017年7月16日晚,卢某、任某、冉某某等人一起在营山县一歌城附近吃宵夜,任某给卢某说“邓某某给他们说的你在星火混的撇”。于是卢某给邓某某打电话,两人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双方相约在营山县星火镇打架。卢某、冉某某、任某等人携带器械乘坐出租车前往星火镇,邓某某、陈某、罗某某持械在星火镇等卢某等人。
2017年7月17日凌晨,卢某一方人员到达星火镇,冉某某等人先在街上打探情况,被邓某某、陈某等人发现并持械打伤,经鉴定冉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随后卢某、冉某某、任某等人持械在星火镇街道上追砍邓某某一方的人,并恐吓街边居民“不准报警,谁报警砍死谁”。冉某某一方未能追到对方,便开始打砸星火镇街上的广告牌、面包车、监控等公私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邓某某、冉某某等9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过程中,法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等有关证据,9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经过紧张有序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后,该案庭审于当日16时52分顺利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