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
 
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 安居两男子领刑
时间:2018-05-22 21:38:02  来源:

 

本网讯(谢甜记者罗孝伟)因合同纠纷,袁某某、王某某三处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随后两人非法将被查封的住房卖给他人。4月13日,安居区检察院以袁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向安居区法院提起公诉。4月28日,安居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拖欠购房款引发纠纷,强制执行查封三套住房
2014年8月8日,安居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蒋某某、张某某诉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达成协议:2015年1月15日前由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将修建大安乡某小区时购买蒋某某、张某某的门面所欠人民币520000元全部付清,其中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由于蒋某某、王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蒋某某和张某某向安居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9月10日、同月29日,安居区法院依法查封了安居区大安乡某小区2单位5楼1号、3单元5楼2号和4单元5楼1号三套房屋。在明知自己修建小区的三套房屋被安居区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2月至4月先后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三套住房出售,并将售房款转到被告人袁某某的前女友银行账户上,部分支付了蒋某某、张某某的欠款,部分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导致在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时尚欠蒋某某、张某某120000元未支付。2018年4月28日,安居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擅自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最终两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 :查封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私自处理必将受到处罚
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通过采取查封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申请人的权利能够实现。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角度看,查封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法院的查封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经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私自处理。在有需求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处置财产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法院会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请。
在本案中,袁某某、王某某因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其三处房产依法查封后,二人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甚至还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将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产予以变卖。两人在明知相关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仍予以非法处置,导致判决、裁定难以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偿清欠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