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彭鸿 谢甜)2018年5月初,蓬溪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探视子女问题引发的纠纷。通过了解案件情况得知,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喻某于2016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异后婚生子陈某乙随母亲喻某共同生活,由父亲陈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立案前双方因探视孩子的问题再次对簿公堂,陈某甲也因此停付了孩子的抚养费。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赵振华立即联系原、被告双方,并将其通知到法院调解室来组织调解。承办法官向原告陈某甲释明按时支付抚养费是其应尽的抚养义务,且调解书对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不应因探视问题而停止支付抚养费。承办法官在与喻某的交谈过程中得知系因双方在闹离婚时陈某甲单方将孩子带走的缘故,喻某才对前夫失去了信任,故不愿将孩子交给其单独照顾。找到问题的症结后,承办法官耐心地做起了疏导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喻某认识到父子关系无法因双方离婚而改变,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陈某甲的权利,只有双方在探视问题上友好协商,互相配合,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经过法官耐心进行疏导后,陈某甲与喻某就探视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陈某甲也承诺以后按时支付抚养费,探视风波就此平息。
承办法官感言,父母与子女的亲缘关系不因夫妻双方离异发生变更,离婚后探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视孩子是对子女爱的表达。在探视过程中,双方友好沟通,和平相处才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让子女认识到父母离异后自己并没有因此而失去父亲或者母亲,这样也才不违背为人父母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