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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射洪法院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公开宣判
时间:2018-05-30 22:23:46  来源:

 

5月24日,射洪法院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历某、马某、冯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四年、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50000元、30000元;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26343.89元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左右,被告人射洪籍马某先后租用本县太和镇某小区和居民自建房开设游戏工作室,主营游戏装备、资源的获取与销售。2015年4月,被告人射洪籍冯某参与到该游戏工作室并以其对被告人马某的债权入股。2016年6月,被告人淮南籍历某通过互联网“广海社区”认识被告人马某并取得联系,由被告人历某提供辅助程序,被告人马某经营的游戏工作室负责该款游戏的挂机。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马某、历某、冯某利用编写的《列王的纷争》网络游戏外挂软件进行大量操作,自动实现游戏功能的特性,对《列王的纷争》软件的货币体系和游戏整体系统的平衡性、公平性造成严重的影响,共非法获取赃款人民币1451565.33元。扣除人工工资、电费、宽带费等,被告人历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54601元,被告人马某、冯某平分赃款人民币471742.89元。

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历某、马某、冯某分别主动退赃款人民币255550元、200000元、43000元。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历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399051元并缴纳罚金,被告人马某、冯某的亲属愿代为退缴剩余赃款人民币228 742.89元并缴纳罚金,相关款项已经存入被告人账户并由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经淮南市田家庵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判前调查评估,被告人历某具备社区监管条件,适宜非监禁刑罚。
射洪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系统中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与历某共谋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马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三被告人均系初犯,且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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