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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法院:对一涉巨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
时间:2018-06-01 10:55:56  来源:

本网讯(冯冬莉 记者 许尔斌)530,西充县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对被告单位四川某布艺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涉44户出借人,涉案金额达3544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21月起,被告单位四川某布艺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公司职员何某(另案处理)及其他借款人帮忙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以某公司经营发展需筹集周转资金为由,以某公司及李某某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并按月利率1%5%支付高额资金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单位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某共向冯某某等44户出借人吸收资金人民币3544万元,已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利息、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本金至今未归还。

西充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某布艺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口头宣传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高息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人民币3544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四川某布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判决被告单位四川某布艺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四川某布艺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1321.195万元。

宣判后,主审法官当庭询问被告单位某公司和被告人李某某是否上诉,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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