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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藏交通事故赔偿系列案
时间:2018-06-06 09:54:45  来源:

 

本网讯(刘巧 徐新元 张杰 记者杨棕贤)近年来,天全县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能动司法理念”,力促辖区社会稳定,将强化案件调解作为工作重点,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赔偿纠纷系列案件。

20171020,被告付某驾驶其某福豪汽运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天全县境内国道G318线2720KM500M处,与对向行驶由甘孜藏区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王某、乘车人汪某(藏族)受伤,乘车人陆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天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驾驶人王某和乘车人汪某(藏族)、陆某无责任。被告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双方因赔偿发生纠纷,事故中受伤者及死者亲属向本院起诉,请求车辆驾驶人付某、车辆所有人及该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826003.18元。经查明,1、事故车辆所有人系某福豪汽运有限公司,付某某系该公司雇请的驾驶员。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2、被告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天全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受理该三案后,针对交通事故案件敏感,矛盾易激化的特点和该三案死伤、亡者均系一家人的特殊性和被告付某被羁押,刑事案件在上诉阶段,民事案件暂不能审理。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通过手机短信和微信平台,多次、反复与被告保险公司和某福豪汽运有限公司沟通和协商,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律释明,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该三案的各项损失共计750000.00元,赔付被告某福豪汽运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3000.00元。至此,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天全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利用现有通信网络、手机客户端微信平台,与案件当事人沟通、交流,解决了一时难以送达的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的联调机制,成功调解了一大批案件,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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