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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案 判决书被南充中院撤销
时间:2018-06-21 09:25:20  来源:

      本网讯(记者肖海平)  6月12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南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合同纠纷)中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南部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陈某、文某、贵州某置业公司与颜某、刘某、贵州某投资公司、余某、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合同纠纷。陈某、文某、贵州某置业公司把颜某、刘某及第三人贵州某投资公司、余某、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到南部县法院。接着颜某、刘某又向南部县法院提起反诉。 南部县法院采风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南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颜某、刘某上诉到南充中院。南充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颜某、刘某认为,这起案件错综复杂,涉及三个原告、二个被告、三个第三人,合同纠纷涉及金额巨大(达8.5亿元人民币),且事跨四川、贵州两省,利益关系纷繁错杂、争议巨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南充中院认为,南部县法院原审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南充中院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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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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