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晓蓉)6月12日,大英县人民法院刑庭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吉某某系彝族人,语言沟通存在一定的障碍,法院审理阶段为其申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据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为此,大英法院在开庭前依法委托了西南民族大学的两名翻译人员作为翻译人员出庭。
庭审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权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讯问的问题、出示的证据等都一一向被告人进行翻译,而被告人对事实的陈述、辩解意见等也通过翻译传达给审判人员、公诉人,整个庭审活动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