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起因,骆某伟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牌号川15E2239农用轻型货车沿芦邛路往县城方向行驶,至龙门乡月光山弯道路段时,与乐某轩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乐某轩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乐某轩起诉至我院,经判决骆某伟赔偿乐某轩8864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该案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骆某伟到庭,通过法官的耐心讲解,其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也愿意履行案款88646元,但是由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希望通过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随后,执行法官对骆某伟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骆某伟是4.20 地震的灾后重建户,修建房屋在信用社贷款,至今还有6万元未清偿。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将骆某伟的家庭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认可被执行人骆某伟家庭困难的情况,自愿只收取执行款18000元并放弃剩余案款来了结该案。骆某伟对于申请人所作出的大幅让步表示感谢并表示愿意通过向亲戚借款来将执行款18000元交给申请人,该案得以了结。
此案中,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家庭经济情况,根本无法承受巨额外债,主动作出大幅的让步只收取自己在医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基本医疗费,使得被执行人骆某伟能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履行案款,该案的执结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互相体谅,从根本上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