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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法院重拳出击打击虚假诉讼
时间:2018-07-05 15:19:45  来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对黄某某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万元”。近日,巴州区法院依法对构成虚假诉讼的黄某某进行处罚。

案件回放
本院再审审理原审原告邓某某诉原审被告程某甲、石某某、程某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再审查明:2017年8月18日,原审原告邓某某与丈夫黎某某全权委托第三人黄某某办理与石某某、程某甲房屋买卖的过户、代为缴税等相关事宜,于当日在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第三人黄某某在原审原告邓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该公证委托书中伪造添加虚假的委托权限内容,即在《公证书》中第六项载明的“办理与该房相关的其他事项”后而手写添加了“代为诉讼”并捺印,第三人黄某某持编造后的公证书以邓某某的名义书写诉状,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对原审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石某某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10月10日出庭参加调解、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代为领取了民事调解书。
再审中,邓某某明确表示自己原审没有起诉,也没有书写诉状,更没有委托他人起诉,现不追认黄某某起诉行为,对黄某某仅委托其办理与房屋买卖过户的相关事宜。原审被告程某乙表示自己对案件并不知情,也未出庭参加调解,也记不清调解笔录及送达回证上的“程某乙”是谁签字。第三人黄某某坦白原审原告邓某某委托自己办理房屋过户、缴税等事项属实,但公证书中手写添加的“代为诉讼”系吴某某书写,自己在“代为诉讼”上捺印,2017年9月27日的民事诉状中的具状人“邓某某”是自己签字,出庭参加调解并代为领取调解书均为自己行为(即是黄某某的行为,不是邓某某的行为)。2018年4月14日黄某某向本院递交《关于邓某某与程某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真实情况自首报告》中阐述了虚假诉讼不正当目的等。该再审案件于2018年5月7日以本院(2018)川19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7)川1902民初3648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打假官司”。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拆迁补偿等案件中呈现出明显增加的态势,除了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涉案金额增大以外,其中虚假诉讼的参与方式也呈现多样化。虚假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还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虚假诉讼行为日益猖獗的现实情况,巴州区法院把严惩虚假诉讼行为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领导团队,加强调研,总结经验,竭力破解虚假诉讼症结,严厉打击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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