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建军 记者 杨棕贤)“德古”,指在彝人社会中熟悉彝族语言、习惯,为人正直,社会普遍认同的德高望重之人。长期以来,德古专司解决彝人之间的纠纷,对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小至婚姻家事、人身损害纠纷,大至刑事赔偿,都可以在德古的参与下进行调解,解决争端。近年来,石棉县人民法院根据县域彝族人口较多的特点,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德古调解室”,成功引入“德古”调解员参与原、被告涉及彝族的民事案件,有效化解了多起纠纷。就在2018年3月,石棉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德古调解室”工作机制,成功化解了一起校园侵权纠纷案件。
格某与李某、张某等五人系某中学高一同班同学,在2016年高一下期4-6月份期间,格某与张某、李某等五人在寝室、教室等校内分别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期间寝室管理老师、班主任老师进行了处理,但情况未能转变。在2016年5月30日中午,格某再次与同寝室的李某发生打架,随后经值班老师发现,并予以了制止,随后值班老师连同格某班主任老师对该起事件进行了处置,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格某情绪波动大,精神状态不佳,遂通知其家长到校。在格某家长到校后,立即将格某送往医院检查,结果为精神分裂症。次日,由家长陪同,格某前往华西医院检查治疗,再次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格某患精神分裂症后,未能继续上学,由其家长带往医院多次就诊,均未能好转。2017年5月,格某由其家长带领至某中学要某中学对格某负责为由,采取滞留校长办公室等形式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该起事件发生后,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组织法院等参与的协调会,但均未果。2017年7月,通过诉讼引导,格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中学、五名学生及家长赔偿后期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20万元。
石棉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鉴于原告系凉山彝族,汉语表达很弱,被告方也有多名彝族,考虑语言和习惯等因素,且原告方邀请“德古”参与调解的愿望强烈,故在征得其他当事人意见后,该案在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决定在调解中邀请一名熟识彝族语言习惯的“德古”参与调解。在调解前合议庭和“德古”在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上进行了沟通,其后德古一方面用娴熟的彝语与原、被告方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另一方面按照彝族的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法与原告、被告进行了沟通,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后经与合议庭交换意见后向双方提出了调解意见。最终在法院的主导和“德古”的参与下,通过长达一周的协调,格某及家长与被告方在“德古”的见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圆满化解的该起纠纷。
据悉,自石棉县人民法院在开展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中引入“德古”参与调解以来,已利用该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不仅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更是努力践行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