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5日,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运用庭审实质化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同时合并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据介绍,该案是遂宁市地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擅自砍伐上百颗林木
男子获利万余元
2017年11月1日至11月8日,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擅自组织砍工在遂宁市射洪县瞿河乡大塘溪3社砍伐其从农户手中购买的柏树117株,后将柏树卖至被告人郭某的林业公司。
2017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组织砍工在上述地点砍伐其从农户手中购买的青杠树48株、柏树20株,后将青杠树卖至南充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获款人民币10168元,将柏树卖至被告人郭某的林业公司。
自种林木也不能随意砍伐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案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砍伐的柏树活立木蓄积为29.8070立方米,被告人何某某砍伐的树木活立木蓄积为28.1392立方米。其数量较大,已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郭某某、赵某补种树木585株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3320.9元人民币,判令被告人何某某补种树木340株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7823.4元人民币。
庭审宣判
三被告人均获刑
审判庭上,该案审判长杨清明组织控辩双方对重点证据采取“一举证一质证一认证”的方式,对定罪量刑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展开激烈辩论,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射洪县人民法院认为,在国家大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环境资源保护的同时,被告人郭某某、赵某、何某某仍然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此外,被告人的滥伐行为造成了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生态效益损失,损害生态环境,致使公众利益受损,应当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采取补种树苗,并保证成活的方式进行修复。
法院当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按照《射洪县瞿河乡郭某某、赵某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树木585株;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68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同时按照《射洪县瞿河乡何某某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树木340株。(谢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