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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题业务培训会
时间:2018-08-12 15:07:44  来源:

 

8月9日,巴中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题业务培训会,省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高峰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业务工作进行了专题授课,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长霖主持会议。
高峰副庭长对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贯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解读,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重点打击对象
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如何认定恶势力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如何认定“保护伞”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依法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扶贫优抚、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
会议指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关键阶段,参加培训的同志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要求,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深入领会学习今天的授课内容,以此次培训为契机,再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高潮,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  
会议强调,要突出主动打击,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压倒性态势。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依法办案能力,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确保既打准打狠,依法严惩黑势力违法犯罪,又于法有据,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要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强化督导检查,加大重大案件督办力度,有力促进专项斗争各项部署落地见效。强化督导考核和追责问责,巩固提升工作实效。
全市法院相关业务人员、其他司法行政系统相关业务人员、公职律师等共计180余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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