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福芳)近日,嘉陵法院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成功调解一起原告、被告、第三人共计9人的继承纠纷,有效维护了家族和睦和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嘉陵区的赵甲(2008年已故)共生育8个子女,分别为原告赵乙、赵丙、被告赵丁、第三人赵己、赵戌、赵庚,另2名子女已故。2018年,因吉利大道、银翔汽车建设用地需要,赵甲遗留的位于嘉陵区花园乡铧尖沟村的房屋被政府实施拆除安置和补偿。因赵甲的户口与被告赵丁及其妻王某(被告)、其子(第三人)赵四在同一户口上,被告赵丁、王某、第三人赵四与政府签订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将包括赵甲遗留的房屋在内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原告赵乙、赵丙认为其父赵甲遗留的97.2平方米的房屋应属遗产,应由其8个兄妹依法继承,遂将被告赵丁、王某、第三人赵四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应得的部分。
庭审中,第三人赵己、赵戌、赵庚一致认可其父赵甲的房屋是由被告赵丁出钱和出力修建。赵甲在世时,多数时候由被告赵丁、王某夫妇照顾,赵甲生前立下口头遗嘱,身故后由赵丁继承其房屋。第三人赵己、赵戌、赵庚均认为原告赵乙、赵丙不该分父亲的房屋,且均自愿将其应得的部分给被告赵丁。
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从亲情和法律角度,多次组织原告赵乙、赵丙与被告赵丁、王某进行调解,释法析理,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赵丁、王某分别向原告赵乙、赵丙支付分得其父赵甲遗留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中的2万元;原告撤回起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