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樊平)2018年4月,遂宁市经开区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影响较广的涉农案件。该案是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某村村委会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陆续将该村2、3、4、5、6社的耕田租赁给遂宁市某农业有限公司用于发展种植莲藕,租赁面积高达263.798亩,涉及农户150余户500余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遂宁市某农业有限公司以桂花镇某村村委会损害其权益为由拒不支付土地租金,且对其租赁的耕田实施弃耕行为,导致上百亩良田荒草丛生,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该村村民也未能享受到该有的合法权益。
船山区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伍彬作为该案件的审判长,在初步阅览卷宗之后,会同开发区法庭干警召开会议分析案件情况,审判长伍彬表示该案所涉利益重大,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此案件,很有可能发生群体性纠纷,只有调解才能从根本化解双方的“恩怨”,同时针对该案特点制定了调解方案,并对调解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长伍彬带领开发区法庭全庭干警主持双方调解多达六次,期间联合桂花镇政府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一起通过采取“背对背”、分析双方利益得失等调解方式促进调解工作的有力开展。从第一次庭审时的“针锋相对,一步不让”,到第六次调解时遂宁市某农业有限公司主动当庭支付尚欠的土地租金65 229.5元,并自愿交还耕田复耕,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据悉,此次涉农案件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村民们的合法权益,成功避免了群体案件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更是我院以人民法庭为支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