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9日,大英法院刑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大英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大英县辖区范围内全部渔民旁听了庭审并接受警示教育。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划着铝制小渔船在大英县郪江河琵琶湾河段内使用自制的电鱼设备在郪江河内用电捕鱼。后被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及大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在查获的鱼类中包含鲤鱼净重12.459千克、鲫鱼净重6.336千克,其他杂鱼净重0.892千克。2018年6月4日,陈某等人在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局的参与下,在大英县蓬莱镇橡胶坝电站下游约500米处放流鲤鱼、鲫鱼约204斤,共计816尾。
大英法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考虑到陈某积极对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采取了生态补偿放鱼,且有坦白的情形,我院对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根据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禁渔区为大英县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为2018年3月1日0时至2018年6月30日24时。而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对鱼、对人、对环境都有着巨大的危害。被告人陈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更是破坏了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
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判决,对于宣传和普及禁渔知识,教育和警示当地渔民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杨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