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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约定无效超出法定标准付息 给了也可要求退回来
时间:2018-11-03 10:42:46  来源:

 

本网讯(旷国军)近日,蓬溪县人民法院三凤人民法庭受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廖某两年前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在被告余某处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息为5%,廖某以其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廖某能如期归还借款,一年后余某在廖某的授权下售卖了抵押的房产,收回了借款本金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收取了借款利息,双方的借贷关系终止。
一年以后,廖某突然一纸诉状将余某告上法庭,认为其收取的利息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标准,要求其退还超过月利息3%的部分。接到法院传票的余某很不理解,他认为这是双方心平气和签订的合同,其也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借钱实际上还帮廖某度过了难关,而且由于担心收不回借款,一年来他担惊受怕,精神压力很大,在售卖抵押房产时也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怎么按照合同收取的利息突然就成了不当得利?三凤法庭的法官受理案件后,对余某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在法官的开导下,余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收取的利息确实严重超出了法定的最高标准,其应该退还多收的利息。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余某履行了退还义务。
法官寄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当中的被告按照年利率60%收取了原告的利息,应该对原告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予以返还。在现实中,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借贷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借贷活动,借贷双方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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