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旷心怡 文/图)11月7日,88岁的陈大爷从河溪法庭干警手中接过2万元执行款。
2016年3月21日上午,陈大爷在正在赶集,遇到熟人便站在街中央与人聊天,杨某及其妻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场上经过,却不慎触碰到陈大爷背的背篓,致陈大爷因惯性倒地受伤。事情发生后,杨某及其妻子立即将陈大爷送往阆中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9490.35元,期间,杨某垫付了医疗费5,260元。出院后陈大爷一直在家疗养。
2016年7月15日,经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对陈大爷的伤情作出鉴定,其两处骨折部位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而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大爷将杨某起诉至阆中法院河溪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2248.2元。
河溪法庭受理该案后,经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认定陈大爷站在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中央,自身存在过错,虽然杨某系过失行为但其驾车未对前方道路进行认真观察,未能保障行人的安全,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庭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综合计算损失后,判决杨某赔偿陈大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421.6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并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陈大爷申请强制执行。河溪法庭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杨某到庭后表示愿意履行并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但其称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固定收入,仅靠务农及退伍军人优扶补贴维持基本生活,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提出每年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在执行中,执行法官通过传统调查及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与被执行人杨某书面陈述的个人财产情况基本一致。
由于申请人年事已高,被执行人提出的履行方案难以满足申请人的期待,但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进展陷入停滞状态。执行法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决定转变思路,寻求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处理该案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最终,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杨某一次性给付陈大爷赔偿款2万元。鉴于申请人行动不便且儿女又不常在身边,执行法官决定驱车前往申请人家中,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执行标的款转交到申请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