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判了!11月13日,南部法院首例因超员被判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已开庭审判,被告人范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8月28日,范某驾驶一辆川R号牌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实载16人(核载7人),进行非法营运。客车由南部县楠木镇陵江村至南部县城,行至南部县城晓霞路247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挡获。
南部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法营运,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28%,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作节奏的加快,机动车越来越多的呈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但是,面对其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希望大家准确的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超员、醉驾、毒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已入刑,请广大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