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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男子儿子非亲生 起诉离婚要赔偿
时间:2018-11-25 14:09:42  来源:

本网讯(杨煦)男子因不忍儿子非亲生,怒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返还抚养费和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近日,嘉陵法院依法对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公开宣判,判决准予男方与女方离婚,女方补偿男方8000元。

2013年,24岁的刘某与21岁的张某相恋。因性格不合,俩人几个月后便分手。2年后,2015年底,俩人又恢复恋爱关系。20162月双方商量结婚,31日便举行婚礼,68日登记结婚。2016918日,张某怀孕38周后产下一子取名刘某某。2017118日,刘某委托上海美吉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刘某与刘某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刘某为刘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因感情基础不好,又聚少离多,且不忍儿子非亲生,刘某将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并返还抚养费5万元和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张某于201512月底恢复恋爱关系时张某已经怀孕,刘某也确认201512月底恢复恋爱关系到20162月底期间与张某未发生过性行为。并经证人证实刘某当时也知道张某已经怀孕,但因喜欢张某,遂决定不计前嫌与张某结婚。刘某诉称张某欺骗自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要求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小孩刘某某系张某与他人所生,既不是刘某的婚生子女也不是刘某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刘某对刘某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在刘某某出生后,刘某及其父母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花费了心血和财力,根据法律规定,也从维护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角度出发,张某应给予刘某一定经济补偿。庭审过程中,张某同意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刘某与张某离婚,张某补偿男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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