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福芳)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张晴赔偿原告蔡燕医疗、护理等各项费用7000余元。据悉,因故意伤人,张晴之前已被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4日,61岁的蔡燕推着载有孙子的婴儿车行至嘉陵区某综合市场时被市场内摊主赵红丽扔出的废弃物所砸中。蔡燕遂与赵红丽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赵红丽之女——张晴见状遂上前帮忙。争执中,蔡燕踢了赵红丽摊位上的蔬菜,张晴则怒气冲冲狠踢了蔡燕上半身一脚、还打了蔡燕三耳光。蔡燕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蔡燕为:胸部外伤、左肺下叶肺大泡、肺部感染。6月9日蔡燕出院。因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晴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6万余元。
庭审中,张晴辩称,蔡燕有错在先,且年事已高,身体本来并不好,自己并没有给蔡燕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自己也受到了公安局的拘留和罚款处罚,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中,蔡燕与张晴之母赵红丽发生纠纷,张晴理应进行劝解或采取报警等方式处理,但张晴不顾他人身体健康,采取打耳光、用脚踢等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蔡燕受伤,对蔡燕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蔡燕在纠纷中故意损害他人财物,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各方的过错大小划分责任,由蔡燕承担30%的责任,张晴承担70%的责任较为恰当。最终,法院认定蔡燕的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张晴赔偿蔡燕7000余元,蔡燕自行承担3000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