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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嘉陵:离婚后拒付女儿抚养费 母女对簿公堂
时间:2018-11-25 14:10:36  来源:

本网讯(杨煦)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因夫妻间离婚而消除。近日,嘉陵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后母亲拒不支付女儿抚养费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每月向两个女儿共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

20051月,嘉陵区的秦某与范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长女秦某甲,200910月生育次女何某乙。因性格不和,20136月,秦某与范某协议离婚,并约定两婚生女随秦某生活,并由秦某承担抚养义务。离婚后,因秦某经济状况恶化,无法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两个女儿及秦某多次要求范某支付部分抚养费,但范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为保障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秦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代女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范某与自已共同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两个女儿诉请范某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范某无固定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等情况,法院最终酌定范某每月给付两个女儿抚养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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