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梅)依法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公民的义务。但嘉陵区某乡镇的翁某不仅不配合警察的传唤,还谩骂、打伤警察。近日,嘉陵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翁某涉妨害公务罪一案公开宣判,判决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18年4月2日下午,翁某来到南充市嘉陵区某乡镇村委会,要求村支书为其办理低保。因翁某不符合办理低保的条件,村支书拒绝为其办理,并向翁某详细宣传了低保政策。但翁某却不听劝解,执意要求办理低保,并谩骂村支书。村支书不得不联系乡镇干部来向翁某作宣传解释工作。但翁某不仅不听镇干部的劝解,反而污蔑镇干部和村支书合伙来骗自己,并谩骂村支书和镇干部。无奈之下,镇干部向派出所报警求助。派出所的民警范某和吴某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劝解翁某要理性表达诉求,并劝诫翁某离开。但张某反而又谩骂范某和吴某。民警范某和吴某遂口头传唤翁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翁某却不配合,不仅言语谩骂,甚至踢倒范某,并将范某嘴唇打伤。民警不得不徒手强制将翁某带回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翁某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范某的谅解。
后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翁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翁某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使用暴力加以阻碍,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被告人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