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曹某与刘某某共同经营一茶楼,因资金周转困难,2012年1月13日,曹某通过刘某某向曾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利息为500元,曹某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刘某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三个月后,曾某多次找曹某及刘某某归还借款,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曹某于2018年11月27日诉讼来院。
案件受理后,双方对借款的事实无争议,但因刘某某与曹某拖欠借款多年,原告曾某不接受调解,被告刘某某则认为该笔借款系曹某借款,与自己无关,拒绝到法院应诉,被告曹某因茶楼经营不善转售后一直在沿海打工。双方因借款纠纷和诉至法院互相置气。石棉县法院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梳理后,经过多种途径联系到二被告,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组织双方进行多次庭前调解,最终在开庭当日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曾某自愿放弃利息部分,被告曹某当庭支付3万元借款。此次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解决双方多年的矛盾,同时也使昔日因借款反目的朋友重新握手言和。
结案并不是一个案件的必然终点,只有真正的“案结事了”才是对当事人、对社会最好的司法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