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王光学)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深入实施和“执转破”工作机制的建立,目前仪陇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已达4件。经分析研判,发现在审理这类“新类型”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企业认识存在误区。企业普遍把破产等同于企业死亡,大多数企业对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了解甚少。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法人企业,倾向于破产保护,法院主导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但现实中企业对破产知识严重缺乏,导致很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并未申请破产,而是采取自生自灭的方式退出市场。
其次破产财产变现困难。资产评估值与变现脱节,拍卖难以成交。很多企业缺少正规的土地出让手续,存在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导致无法处置。可分配破产财产减少,清偿率降低,案件长期不能审结。再其次信访维稳压力较大。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交织,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往往容易形成大规模信访案件。破产程序虽然是司法清偿程序,但不可避免地触及劳动、人事等方面,特别是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成为企业破产案件重点考虑的问题。
最后审判队伍能力不足。因破产案件对于我院来说,尚处于探索阶段,未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甚至处于“用”中“学”阶段,队伍专业素质无法满足相应的司法需求。
对此,仪陇县人民法院建议:积极释明,促进理念转变。加强对破产程序积极作用的宣传,通过典型案件的示范引导,转变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破产逃债的观念。主动进行理念转换,把破产逃债的理念转变为破产保护,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判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的顺利进行,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企业安全退市。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依托政府,支持企业破产。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党委、政府对破产企业清算及重整的支持。对于有较大影响的破产企业,法院立案前向政府汇报,既要保证清算工作的专业性,又要兼顾破产的政策性,使政府及时发现破产中存在的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稳定因素,便于政府研究解决措施,切实保障破产清算及重整的顺利进行;多措并举,处置破产财产。注重研究资产处置方案,多渠道解决破产资产变现难题。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及时处置企业财产, 做到全程公开透明, 避免资产损坏、流失损害职工、债权人利益,尽量缩短各程序办理时间,减少价格波动损失,对确实无人购买的资产,可灵活采取实物分配、变价或委托管理人托管的方式,在案件终结后再行处置、分配,避免因资产无法变现影响破产案件的终结;加大培训,打造专业队伍。考虑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应着力加强破产专业团队建设,强化培训力度,并在审判质效考核中给予权重倾斜,以调动相应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