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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伪造证据索款被法院开以千元罚单
时间:2018-12-26 17:28:09  来源:

本网讯(通讯员彭华 邹文娟) 近日,仪陇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针对原告仪某公司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作出5000元罚款决定。同时,因原告行为涉嫌犯罪,该院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据介绍,原告仪陇某公司于20185月诉至该院要求被告郑某某、南宁某公司支付款项。原告诉称,被告郑某某承包工程并挂靠南宁某公司,郑某某因工程需要向案外人谭某、罗某、田某、涂某、曹某五人购买建材,因下欠材料款,分别向五人出具了欠条。后谭某、罗某、田某、涂某、曹某将欠条项下债权转让给原告。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对债务均不予认可,并就欠条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案件争议较大,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并进行走访。后原告方畏于法律威严主动向法院说明了案涉欠条及债权转让均系伪造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已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原告公司直接责任人谭某作出罚款5000元决定,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持伪造证据,捏造民事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民事诉讼司法秩序,仪陇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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