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毛聪熙 彭华)近日,仪陇县法院首次对故意逾期举证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仪陇县法院在审理(2018)川1324民初36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提出保险免赔抗辩,但其仅提交了投保声明复印件1份,并当庭要求补充提交免赔的相关证据,法庭遂指定其在休庭后5日内提交。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未在指定期间补充证据。后该公司虽向法庭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投保声明、条款说明书等相关证据,但其他当事人对其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依法提出了异议,要求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关于上述车辆投保的相关证据,应当在第一次开庭时予以提交。法庭鉴于被告未予以提交,为查明案件事实,便指定其限期提交,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提交相关证据,后又举证主张免责,因所举证据影响到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依法亦应予以采信。因此,对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故意逾期提供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正常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