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旷国军)近日,蓬溪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未婚同居四年反还彩礼案件,赢得当事人赞誉。
张梅与李松四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在婚礼前,李松向张梅支付了四万元的彩礼款。婚礼举行以后,双方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了一起。原本你侬我侬的两个人,在共同生活当中,性格上的不合逐渐显露,虽然李松多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但都被张梅拒绝。2018年初,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2019年,李松一纸诉状将张梅起诉到了蓬溪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梅退还其支付的彩礼款4万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彩礼款收取以后,张梅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婚后为新家添置物品,且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很多花销无法厘清,再则张梅经济能力较为有限,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长时间的调解,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的态度在法官的调解下逐渐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梅一次性退还李松彩礼款18,000元,款项给付完毕后,双方不再为彩礼款产生任何纠纷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梅与李松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彩礼返还的实质条件,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在一起生活期间有一定的共同消费支出,结合当地风俗与经济状况,根据公平原则,可以对李梅的返还责任适当减轻。(以上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