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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某物业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案
时间:2019-04-16 17:43:19  来源:

  本网讯(彭 鸿)近日,蓬溪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某物业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案。

  据悉,1月初,罗某起诉曾就职的物业公司支付下欠工资5200元,并要求该物业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经庭审查明,2015年7月罗某应聘到物业公司上班,在某小区从事安保工作,从2016年3月起该公司开始拖欠工资,2016年8月,经双方结算,该公司下欠罗某工资7646元。罗某第一次起诉的时间是2018年1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对下欠工资的支付作了约定,罗某申请撤回了起诉。物业公司在支付了2446元后,未继续按照约定支付下欠的工资,并拒不接听罗某电话。罗某迫不得已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下欠的工资5200元。

  立案后承办人赵振华与该公司沟通,希望他们能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肖某接到电话后称公司安保人员流动大,要回去核实之后再作答复,然而后面再与肖某联系时,她不再接听电话。2019年1月15日开庭当天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承办人联系到该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舒某,舒某称罗某所在的小区是自己的妻子肖某在经营管理,让法院联系自己的妻子(即该物业公司的财务人员)肖某,承办人数次跟肖某打电话联系,告知肖某罗某妻子病危住院急需用钱,希望物业公司能主动把拖欠的工资支付给罗某,肖某要求罗某先撤回起诉,然后自己再按月支付直到付清为止,而罗某给肖某打电话想跟他协商肖某却从不接他的电话。因为有了上一次撤诉后物业公司不讲信用的经历,罗某不敢答应肖某的要求。眼看开庭后该案又拖了近两个月,承办人作出了判决,限该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罗某工资5200元,并支付赔偿金(计算方式: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赔偿金至付清之日止。)

  以案说法:本案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外,还要求被告从拖欠工资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 标准向劳动者加付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应视为因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赔偿金。故本案承办人酌定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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