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卢雯婷 李月萍 记者 杨棕贤)4月17日下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唐某因严重超员被控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该案中的被告人唐某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后,雨城区首例严重超载入刑的“第一人”。
鉴于本案是一起危险驾驶的典型案例,具有典型的普法教育意义,雨城区法院特别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雅安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代表、运管、车管部门、驾考学员代表、客运、出租车驾驶员代表等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并在庭审现场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举证质证。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唐某在“拉客串串”的联系下将自己名下核载7人的川A*****白色大通牌小客车开到成都火车北站都市花城附近,在向23名乘客每人收取160-200元不等的车费后,驾驶该严重超员车辆从成都火车北站出发往西昌行驶。
2019年1月29日凌晨,当该车辆行驶至国道108线2407KM+200M时,即被雅安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执勤交警现场核查,该白色小客车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实载24人其中一名为一岁左右的婴幼儿,一名为13岁的未成年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240%。
庭审现场
在庭审现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同时,案件承办法官就《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危险驾驶入罪的情形,结合案例进行了讲解,告诫广大驾驶员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广大乘客珍爱生命,不坐超员车辆。。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参加此次庭审观摩,受到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充分认识到超载驾驶的危险性,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向记者表示,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的行为也纳入到刑法范围,希望大家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相关行业驾驶员及管理人员,更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超员超载等危险行为,否则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为了他人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广大驾驶员要拒绝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等危险驾驶行为,遵法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希望广大乘客珍爱生命,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自觉抵制超员、无营运资质的车辆,并主动监督、举报客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