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林思怡)5月9日,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立案申请,市民冯某某向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请求禁止陈某某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禁止其对自己及近亲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力法》实施以来,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
申请人冯某某诉称,其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系夫妻,婚后,被申请人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威胁其家人。申请人也曾在受到伤害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但被申请人依然没有改变。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对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保障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故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法官刘晓彦在对冯某某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她提交的证据材料能证明自己曾遭受过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即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对申请人冯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对申请人冯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5月10日,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裁定书,并向被申请人告知了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如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