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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顺庆:院长开庭审理抢劫案 40余位同行观摩
时间:2019-06-05 16:08:06  来源:

  “根据犯罪情况,被告人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5月31号上午,南充市顺庆区法院院长邹九九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这起抢劫案。来自全市两级法院的部分院、庭长,法官代表共四十余人全程旁听观摩。

  据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将家中菜刀带在身上,到南充火车站附近拦下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川Rxxxx号出租车,并让司机开到顺庆区梵殿乡肖家湾,出租车到达肖家湾附近时,顾某见四周无人,便拿出菜刀架在李某某的脖子上,威胁其交出2万元,李某某被迫交出现金200余元,并微信转账给顾某4000元,顾某在威胁李某某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2019年1月23日11时许,顾某用女士丝袜做成蒙面头套,携带一把雪铁龙匕首再次来到南充火车站,拦下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川Rxxxx号出租车,并让其开到顺庆区芦溪镇,出租车到达芦溪镇附近时,顾某见四周无人,便拿出匕首威胁李某某要求交出2万元,李某某被迫交出现金50元,并微信转帐1100元给顾某,顾某在威胁李某某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一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对法律的熟悉、专业,使审理过程脉络清晰,案件审理顺利完成,让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值得我们学习”。参加旁听的一位法官感慨到。

  (弋坤 记者敬涛文/图)

  (编辑 李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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