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林李月萍 记者 杨棕贤
案情简介
申请人肖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因病死亡。2019年7月2日,申请人肖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陈某的继承人陈某甲为被执行人,承担陈某尚未履行的义务。
法院查明,肖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石棉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陈某偿还原告肖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5525元,当庭给付原告肖某20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15525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余款后2000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于2012年1月4日执行到13000元,尚有22525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于2015年10月24日因病死亡,陈某遗留有位于石棉县新棉镇人民路一段的住房一套,2016年10月,被执行人陈某的继承人在石棉县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陈某甲一人继承上述房产。2017年1月,陈某甲将上述房产变更为自己后将该房产以90000元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购房款。
裁判结果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一、变更陈某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陈某甲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肖某履行(2011)石棉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剩余债务,即向肖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2525元。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在执行过程中因病死亡,其遗产由其长子陈某甲一人继承,申请人肖某申请变更陈某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那何谓遗产的范围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符合上述条件的均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若继承人继承了相关遗产,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其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