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阳字琼 李月萍 记者 杨棕贤)近日,芦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司法确认案件。
申请人余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早前二人出资在芦山县某小区购置商品房并完成了房屋的装修,但在房屋入住前,由于小区该栋楼通往化粪池的排污管道问题,导致污水通过室内便盆溢出,造成房屋地板及部分家具损坏。余某某与刘某某认为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认为物管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矛盾纠纷较大。
该案虽然只涉及到申请人双方的利益,但由于该案涉及的情况具有普发性,该案的处理对于物业公司之后的管理具有普适性,办案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积极发挥诉调对接的优势,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和诉调对接中心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物业管理公司补偿余某某和刘某某两夫妻各项损失共13000元,余某某和刘某某补齐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双方均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