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阳字琼 李月萍 记者 杨棕贤)近日,芦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陈某某的婚姻关系,并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0万元及小型越野轿车一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1997年经人介绍相恋,1998年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到女方家生活,1999年生育一女。2002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原被告双方为让王某某能在陈某居住地获得灾后重建安置待遇双方于2014年6月30日复婚,但复婚后王某某与陈某并未建立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王某某因陈某要求其每个月都上交经济收入及经常在吵架中要求王某某“滚”对陈某不满并于2017年外出打工,现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向我院起诉离婚,但陈某则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并不是陈某的原因而是王某某与陈某的弟媳妇刘某某产生的婚外情,并且王某某与刘某某已育有一子,这才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在法院最初调解中被告陈某明确表示其不愿离婚,因为她认为王某某伤害了他,不能让他顺利离婚。
在案件调解中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均表示这是对方的过错不愿意调解,但法官能够从他们的言语中听出双方并不是因为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而是都处于意气用事的阶段。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先是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另一方面积极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法官明确告知原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某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分割,对于陈某提到的王某某与刘某某的婚外情的情况,法官也告知陈某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终在法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