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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婚姻关系?大英法院验明正身巧断案
时间:2019-09-29 16:12:40  来源:

  近日,大英法院河边法庭办案法官通过法庭审理验明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真实身份,并成功调解该案。

  该案原告刘某声称,她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农历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八月十四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同居生活。双方于2000年4月19日生育长女刘甲(现已独立生活),2004年9月10日生育次女陈乙。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矛盾,从2016年腊月开始分居生活。今年9月,刘某以同居关系纠纷起诉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答辩称其与原告于1999年11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向法庭提交双方的结婚证,但原告不承认结婚证上的女方系她本人。承办法官当即将案由作为该案争议焦点展开审理,通过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庭查明结婚证上的女方就是原告,原告现在的身份是在后来换发身份证的时候更改了姓名及出生年份。通过法庭释明,双方均同意将该案案由变更为离婚纠纷继续审理,经征得双方愿调解的意愿后该案休庭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一起进行了处理。

  民事案件案由有时决定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就本案而言,如果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规定,但本案原、被告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夫妻关系,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以解决实质问题为案件出发点,并按照法律要求,贯彻调解的司法原则,在原、被告均自愿接受调解的基础上,充分释明法理、情理、事理,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表达诉求,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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