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
 
建筑工人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以未提供死者特种作业证拒赔
时间:2019-10-19 20:26:16  来源:

  因承包工程,某变电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建筑施工人员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建筑工人在该变电公司承保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事故当场身亡,该变电公司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绝理赔,原告公司遂一纸诉状,将被告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期,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保险纠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该变电公司保险金。

  原告某变电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单特别约定对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后,原告公司的施工人员聂某在被告公司承保的涉案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登上电杆进行拆除导线作业时,电杆意外折断,聂某随电杆一起坠落,坠落电杆砸中聂某后当场死亡。

  原告公司与死者聂某的家属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书》,约定原告公司一次性向死者聂某家属支付赔偿款,同时约定原告公司在承担了聂某意外身故的赔偿责任后,其保险利益和受益人转归为原告公司,死者家属同意被告公司因此次意外事故支付的理赔款直接转入原告公司账户,理赔款归原告公司所有。原告公司在聂某事故发生后向被告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公司提交聂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因原告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公司一直未赔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是否能因原告公司未能提供死者聂某特种作业证书而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导致聂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为电杆意外折断,致使在电杆顶端作业的聂某随电杆一起坠落并被电杆砸中身亡,电杆意外折断难以预料,与死者聂某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因“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换言之,无论死者聂某是否持有特种作业证书、是否进行特种作业,都无法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故在本次意外事故中不能免除被告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聂某死亡保险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秦菲)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