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为了收取高额利息,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利息全部或部分扣除后,将资金借给对方,但是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借款金额却是本金和扣除利息之和,这就是民间俗称的“砍头息”。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就涉及“砍头息”的问题。
被告郭某某在原告黎某某处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月息3%。2018年7月16日,原告黎某某向二被告发放了借款50万元,被告郭春林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被告郭某某收到借款后同日,转款给原告黎某某3万元。对于这3万元性质原、被告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借款当日支付的三万元属于原告提前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砍头息”,应当以实际出借资金47万计算本金,原告坚持称是第一次需要支付的利息。
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郭某某收到借款后,同日,转款给原告黎某某3万元的行为认定为提前扣除利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被告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3%,未履行利息给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约定为月利率3%调整为月利率2%。承办人提醒,无论是“高利贷”还是“砍头息”,其行为都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潜在危险,如需借款,则应该按照正规渠道借款,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