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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寻衅滋事者 最高获刑七年
时间:2019-10-29 20:11:24  来源:

  本网讯(张蓉萍 记者 许尔斌文/图)近日,西充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侯某某等16名被告被依法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这也是该院宣判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据悉,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被告人侯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帮人“扎场子”等方式赚取非法收入,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恐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了以侯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马某某、张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侯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侯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恐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本案中这十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十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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