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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馆火疗项目烫伤顾客 大英法院依法审判
时间:2019-11-13 13:55:11  来源:

  2019年2月25日,杨某在大英县蓬莱镇某养生馆做火疗项目服务时,因从业人员张某操作不当,将杨某右手臂烫出水泡,张某当即用无毒梅花针将杨某右手臂上的水泡挑破,并在烫伤处涂抹牙膏。同月28日,杨某入住遂宁市中心医院治疗烫伤,入院诊断为:二度烧伤(右上肢前臂内侧)。

  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杨某遂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张某赔偿杨某误工、护理、营养、续医、鉴定等费用共计25840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张某在给杨某提供火疗服务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杨某右臂烫伤,而在发现杨某出现烫伤症状(水泡)后,张某作为非专业医疗人员,擅自对杨某烫伤部位进行处理,其行为与杨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张某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健康,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养生保健品、养生保健项目,各种养生馆也是遍地开花。同时,受利益驱动,养生馆的经营者们不断开设新的养生项目以吸引顾客,但一些新出现的养生项目目前尚无完善的执业操作规范,导致一些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人员盲目进入这一行业,既增加了自身的从业风险,也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而一些消费者盲目信从所谓的养生项目能够带来的健康效果,盲目地选择消费,而忽视了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因此,法官呼吁一些从业者和消费者,面对新型养生保健品、养生保健需保持谨慎、理性对待,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经营者、从业者的管理,让他们做到有证经营,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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