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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怎么办?法官给你讲讲法
时间:2019-11-27 17:37:37  来源:

  近日,大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处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彭某某与刘某某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2018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儿子彭某甲、彭某乙均随彭某某生活并由其承担全部抚育费;大英县城的一套住房及一辆吉利轿车归彭某某所有,并由其偿还车辆按揭款。

  离婚后,彭某某要求刘某某配合办理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刘某某则认为该房屋是其父亲一家的拆迁安置房,自己无权处分,且彭某某未出钱出力,刘某某父亲不可能将房屋赠与他。彭某某遂向法院起诉刘某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属原告彭某某所有。

  经承办法官邱文彬了解,涉案房屋是被告刘某某父亲一家的拆迁安置房。政府于2006年拆迁安置时,按照相关文件,刘某某的父亲是安置房的户主,共计得到赔偿735㎡,安置文件细化了其家人各自占有的比例,其中被告刘某某享有房屋面积85㎡,彭某甲享有20㎡,但安置房屋面积大小各异,无法按照文件面积进行拆分,且在原被告二人离婚时,安置房屋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被告离婚后,刘某某父亲于2019年1月将所涉735㎡房屋的产权全部办在了自己和妻子名下,且至今都未作分割处理。

  开庭后,得知被告想抚养一个儿子,原告亦同意,为了双方日后不再为子女抚养闹上法庭,承办法官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建议让被告抚养一个孩子,双方各自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由被告向原告作适当补偿后,原告不再为此房屋起纠纷。双方慎重考虑后,决定采纳法官的建议,自愿私下协商解决,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在离婚时将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房子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无权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屋不能过户,但应向原告支付该房屋相对应的价款。因为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是双方离婚的条件之一,房屋归属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不会同意离婚。现离婚已成既定事实,且无法逆转,为平衡原告的利益,被告可以且有义务向原告给付房屋相对应的价款,否则将显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

  法官提示,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男女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具有法律效力,除因法定事由依法变更外,协议人不得擅自非法变更协议事项。协议离婚时,应特别注意财产的处理问题。要明确财产的具体归属,处分人是否有处分权利。无权处分或暂时无权处分的,不得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确需约定的,则应有一个变通的办法,比如约定房屋的折价款,让日后的纠纷处理具有可操作性。有权处分的,要对产权的归属及份额、协助过户的时间、税费的负担等作出明确约定。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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