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
 
先调机制有成效 案结事了不花钱
时间:2019-12-17 18:08:04  来源:

  12月12日,蓬溪法院速裁庭调结一起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一方当事人起诉到另一方当事人给付赔偿款,仅用了九天时间,且当事人并未花费任何费用。

  2017年7月,苟某经朋友介绍得知,陈某有一台成色较新的汽车出售,价格十分便宜。经与陈某磋商,双方以28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协议。然而,在履行过户手续中,苟某发现陈某故意隐瞒了真相,拟出卖的车辆早已被陈某进行了抵押。苟某遂要求陈某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陈某则请求再次变卖车辆,以获得的车价款履行。然而,在涤除抵押权之后,该车最终仅获得价款24000元。由此,陈某向苟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下欠苟某借款6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还款。债务届期后,苟某多次讨要无果,于2019年12月3日以借贷为由起诉到蓬溪县法院。

  鉴于本案争议不大,蓬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先行采取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不预缴诉讼费)。2019年12月12日,苟某、陈某按照法官通知来院进行调解,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实为买卖合同纠纷,若诉讼应适用合同法;陈某因存在民事欺诈行为,苟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陈某应当及时返还并赔偿;超出价款的部分属于双方对损失金额的确定,应当按此约定计算损失。经过法官的教育,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当庭给付下欠苟某的款项,只是请求苟某理解自己的处境,减少损失赔偿数额。经苟某同意,陈某当庭支付了下欠苟某的款项并赔偿了苟某的损失600元。本起争议最终以矛盾纠纷解决,案件按撤诉处理的方式结案,达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负担较少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当前的人民法院工作任务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蓬溪法院速裁庭注重发挥先行调解机制的作用,加快了办案节奏,缩短了办案周期,使群众享受到更加快捷的司法服务,切实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杜洋)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